学籍与证件管理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学教务 >> 学籍与证件管理 >> 正文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专业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8日 16:11     作者: 教务处运行科     浏览数: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按专业群招生,宽口径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做好我校专业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专业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组”,工作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与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实施全校专业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相关二级学院下设“专业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组长,负责指导和实施本二级学院专业分流工作。

第二章 分流原则

第三条 社会需求原则。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办学实际,合理进行专业布局,确定专业分流计划。

第四条 个性发展原则。二级学院在学生专业志愿申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生学业成绩、综合测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表现和个性化发展需求进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 “三公”原则。学校对专业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分流结果等,及时面向学生公布,确保专业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分流依据

第六条 分流专业。学校根据招生当年对外公布的招生专业类所属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第七条 分流计划。专业分流当年,二级学院根据招生专业类所属专业的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情况,确定各专业的分流计划,报学校审批后公布。各二级学院在执行学校批准的专业分流计划时,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第八条 学生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在招生专业类所属专业内,填写分流志愿。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专业分流。

第九条 综合考核。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学生专业分流前按照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的学业成绩、分流前综合测试以及综合素质表现。二级学院结合专业办学实际,制订综合考核办法,以确定学生对专业的优先选择权。

第十条 特别申请。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组织专家面试并审核同意后可优先选择专业:

(一)在竞赛、科技创新等学术科技活动中得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国家专利的;

(二)以第一作者在期刊上发表论文主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的;

(三)经考核学生确有专长的;

(四)符合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

第四章 分流时间

第十一条 专业类招生专业实施“1+2”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学生用一年的时间修读完成专业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于第3学期分流到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做好专业分流相关政策解释与咨询工作,于第2学期开展专业分流相关工作,包括指导学生填写志愿、组织考核、受理特别申请等,将学生专业分流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分流程序

第十三条 制定专业分流实施方案。二级学院专业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审批的专业分流计划制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原则、分流依据、进度安排、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选择专业。二级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行业和专业的发展,结合近年各专业学生就业情况,指导学生填写专业分流志愿。特别申请者同时提交特别申请书和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公示。二级学院专业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组织专业分流工作,确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

第十六条 学校审批。教务处审核各二级学院专业分流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批。学生专业分流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专业类招生专业分流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2019级专业类招生专业分流指导意见
下一条:关于受理转专业申请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