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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9日 20:37     作者: 教务处     浏览数: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理念,加强素质教育,重视个性发展,促进多样化成长,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章程》《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分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除参军入伍外,其他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参军入伍的新生应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按时提交相应材料。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录取通知书、退役相关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治疗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标准,可在新生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入学与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享有学校在籍学生的权利。

第九条  学生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由重庆市物价局核定,具体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普通高职专科学制一般为3年(中职直升转段的学生为2年),学制具体年限以招生录取数据为准。学制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学习年限。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规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其学制延长1倍后的时间,如学制为3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允许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学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原则上学校不再提供课程予与修读,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增加1年修读时间。

第四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所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和参加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并完成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报告)。

第十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含实践课程)、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选课管理办法》规定完成选课,在学习年限内修满各类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具体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选择笔试、口试、考证或实践操作等。考试课一般按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一般按五级计分法(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重修成绩按实际所得获得分数记载。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评定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根据课程性质,原则上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20~50%。一门课程缺席学时达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及奖励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考生本人应当于考试之前提出缓考申请。提交缓考申请时应附上相关证明,经辅导员、任课教师和课程开设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在该门课程补考时参加考试,按期末考试记载成绩,成绩不合格无再次补考。无补考安排的课程不能办理缓考。

必修课程(不含实践课程)考核不合格,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安排在每个学期的第一周和第二周进行。选修课程、实践课程和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无补考。

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后及时登录教学管理系统查询课程考核成绩,并在假期认真学习,对需要补考的课程积极备考。学生有缺考和作弊等学校认为应取消补考资格行为的,无补考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的方式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学分绩点可用于学生评优、评先。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表

成绩

90-100分

(优)

80-89分

(良)

70-79分

(中)

60-69分

(及格)

60以下

(不及格)

绩点

4.0-5.0

(4.0)

3.0-3.9

(3.0)

2.0-2.9

(2.0)

1.0-1.9

(1.0)

0

(0)

注:(1)90分折合4.0课程绩点,91分折合4.1课程绩点,其余类推;

(2)优折合4.0课程绩点,良折合3.0课程绩点,中折合2.0课程绩点,及格折合1.0课程绩点,不及格折合0课程绩点。

学分绩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转专业和转学的具体规定和办理流程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次数原则上两年制不超过2次,三年制不超过3次。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产生费用单独结算,学生该学期之前已预缴学费结转到复学学年。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无成绩及学分,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后学生不能申请休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暂不能坚持学习或者暂不适宜学校集体生活的;

(二)有其他原因暂无法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一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到相应专业和班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交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对申请复学的参军入伍休学学生(包括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学业警示、试读与劝其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末通报学生累计获得学分情况,对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学业警示、跟班试读或劝其退学等处理。

(一)学生在非毕业学年内累计获得学分大于等于24而小于30学分的,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

(二)学生在非毕业学年内所取得学分大于等于16而小于24学分者,可以跟班试读。

(三)学生在非毕业学年内所取得学分低于16学分者,劝其退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经研究后同意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印发退学处理文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在申诉期结束后无异议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

申诉期结束后的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办理完离校手续的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起申诉,具体的流程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至少要在校学习满1年才能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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